镇江法院2020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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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下午,镇江中院联合润州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度镇江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一起来看前五个案例吧!
目录
1
社区民警在上班途中履行治安巡查职责时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蔡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2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违法建设的买受人暨占有人、受益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张乙诉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案
3
因醉酒导致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崔甲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4
征收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补偿
张某某等人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5
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可以超出起诉的范围,一并协调化解相关争议
上诉人某市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某港口货物装卸经营部、原审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6
行政相对人不得妨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尤某某诉镇江市某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7
行政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可依法自行纠错
某单位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
8
对于已经注销的法人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某市场管理局申请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审查案
9
婚姻登记行为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王某诉某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10
非管辖法院积极协助诉前化解环境资源行政争议
丹徒区某农场与某区政府、某镇政府、某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案
1
蔡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简要案情
原告蔡某某丈夫王甲生前系某市派出所社区民警。2019年1月14日7时许,王甲从居住地步行上班途中对属于某社区的胶水店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8时许,又行至另一小区邹某处察看兰花被盗的现场时,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某市公安局以王甲从居住处往工作单位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材料,但未提供王甲上班途中兼履行社区民警职责的相关证据。某市人社局经审查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甲作为社区民警,在上班途中兼履行社区民警的职责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王甲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第三人申请工伤时未提供王甲在上班途中兼履行社区民警职责的证据,导致人社局认定事实错误,人社局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根据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的规定,社区民警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安全防范、治安管理以及社区内治安刑事案件侦办、重大事件处置等。类似工种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作地点,审核证据时更应该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全方位调查,综合考虑,作出正确判断,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张乙诉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原告张乙通过与案外人签订购买协议的方式,将位于某宾馆院内的阳光大棚等建筑实际占有并出租。该市规划局认定上述建筑未办理任何手续,系违法建设,且严重影响院内及周边景观,并不可消除影响。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原告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建设被转让后,能否责令买受人拆除违法建设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建设的建设人限期拆除有关违法建设。对于建设人已经转让违法建设的情形,如果买受人放弃对违法建设的占有,并将违法建设退还建设人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建设的建设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如果买受人基于买卖关系占有该违法建设,因建设人不再占有违法建设,客观上已经不能拆除违法建设,故不应责令建设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此时由于买受人实际占有违法建设,享有该违法建设的利益,即应当承担拆除该违法建设的义务;如果买受人既实际占有违法建设,又主张其不是违法建设的建设人,不应责令其拆除违法建设,则属于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形成违法建设经过买卖即无法拆除的结果,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经过买卖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买受人不得既享有对违法建设的占有和收益,又以其不是违法建设的建设人为由拒不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3
崔甲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简要案情
案外人崔某系某公司职工,从事驾驶员工作。2019年4月18日下午,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市某公司门前路段,与左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其醉酒后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后崔某的儿子崔甲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审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崔某醉酒后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其醉酒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崔甲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即便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因其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4
张某某等人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简要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河道工程建设指挥部,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移民的各项具体工作并组建了某镇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原告张某某之父张甲(已故),户宅基地证书载明有平房4间、披房1间,共计127.2平方米,其中北侧3间房屋在此次搬迁前已经倒塌。张某某等与工程指挥部签订《房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对已经倒塌的房屋未予补偿。原告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行政协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房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变更该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征收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有关房屋,应依法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该《协议》,某镇政府对于张甲户现存的2间平房给予了等面积安置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该协议未能对宅基地证中原有房屋已经倒塌的部分给予适当考虑,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判决变更搬迁安置协议,即参照当地搬迁政策,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安置价在已经倒塌房屋同等面积范围内购买安置房的权利,保障被搬迁人的居住权。
典型意义
征收个人宅基地使用权及有关房屋,应依法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鉴于有关安置补偿方案对于没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未登记建筑尚且考虑被搬迁人的实际需要和应享受的建房面积予以全额补偿,而对于具有合法权属证书的宅基地使用权,仅因房屋倒塌,未能考虑被搬迁人的实际需要和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予任何补偿的做法,不能依法保障被搬迁人的居住条件,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对有关搬迁协议予以变更。
5
上诉人某市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某港口货物装卸经营部、原审被告某市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简要案情
原告某港口经营部及某船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2015年原告及船舶公司均被列入某河航道整治工程整治范围内。2015年7月,原告的码头及部分货物场地被拆除、毁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码头及场地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市中院二审过程中,为推动该段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数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最终联合司法局组织有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本质在于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既要监督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涉及江苏省重点工程——某河航道整治工程项目。两级人民法院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司法局启动多元化解机制,不仅依法处理了有关码头的拆除和补偿纠纷,还倾听双方诉求,一并协调处理了关联船厂的拆迁补偿纠纷,彻底解决了影响该航道整治工程的“肠梗阻”难题,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在诉讼范围之外,服务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尝试。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未完待续……
编 辑:吴 贝
校 对:常文金
原标题:《镇江法院2020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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